【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2024年3月18日星期一)_甘玉23玉米杂交种_欧宝娱乐手机版app官方网站下载

甘玉23玉米杂交种

欧宝娱乐手机版app下载

【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2024年3月18日星期一)

发布日期:2024-03-19 12:21:07来源:甘玉23玉米杂交种点击量:1]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为强化《解释》的贯彻落实成效,“两高”同时发布8个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涉税犯罪专业性强,争议点多,法律关系复杂。《解释》对有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作了明确如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分等。(来源:最高检官网)

  税收征管关乎国家财政安全和经济发展,涉税犯罪若发生,后果往往十分严重。《解释》的出台,对于明确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提高司法实践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很有重要的意义。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分,这确实是涉税犯罪中很典型和复杂的问题。有了这个《解释》,相信法官们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能更明确法律界限,避免因为理解不同而产生误判。

  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5件,涉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中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类案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保护的司法导向。在涉“沃玉3号”玉米品种父母本侵犯商业机密罪案中,对违反保密约定对外销售杂交种亲本繁殖材料的行为以侵犯商业机密罪定罪量刑并处罚金,加大涉种子犯罪惩治力度。(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无疑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了新的里程碑。也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任何侵犯种业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因此,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推动种业创新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近日,泰安高新警方通报,山东泰通金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新已于3月6日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经查明,刘某新等嫌疑犯注册成立并实际控制700余家公司。其中大量属于空壳公司,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刘某新等嫌疑犯还存在利用山东华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非法担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公安机关先后对刘某新等43名嫌疑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案件的曝光也反映出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仍存在盲区,空壳公司的滋生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了温床。因此,有关部门应逐步加强金融监督管理,完善法律和法规,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广大投资者也应提高警惕,增强风险意识,不轻信高回报的诱惑,避免陷入非法金融活动的陷阱。只有全社会一起努力,才能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

  据报道,范某和吴某为了让新公司快速占领市场,在“小样”中添加超标数万倍的汞,和达到检验标准的正品捆绑销售。警方立案后,将范某、吴某抓获归案。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核检查起诉。经查,嫌疑犯范某、吴某先后向李某订购上述“组合”套装,支付共计43万余元。后共计销售7700余套,销售金额110万余元。法院审理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李某、吴某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吴某适用缓刑,并处罚金70万元至20万元不等。(来源:澎湃新闻)

  此案的审理不仅打击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对于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市场秩序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法律将严惩不贷。同时,也提醒众多购买的人在购买产品时要提高警惕,挑选出正规渠道购买,避免受到伪劣产品的侵害。在此,我们呼吁社会各界一起努力,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日前,欧盟为整顿被认为是导致欧洲长期航班延误和不必要碳排放的马赛克般的空域法规制度,于3月6日达成协议,以推动空中交通改革。欧盟表示,欧洲理事会轮值主席国和欧洲议会的谈判代表已就改革达成了初步协议,目的是增加容量、减少相关成本、提高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适应性,并尽力减少航空业的环境影响。根据协议,成员国将设立国家监督管理的机构,评估空中交通管制的结构和财务可持续性。(来源:欧华网)

  此次协议的达成标志着欧盟在推动空中交通改革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未来,随各项改革措施的逐步实施,欧盟有望建立一个更高效、环保的空中交通体系,为欧洲乃至全球的航空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魏汉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合理规制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行为一定要做好顶层设计】

  对待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价值取向,理论上存在原则禁止论与合规许可论的对立。原则禁止论过分强调风险,会阻碍人脸识别技术的进步;合规许可论将前置法与刑法应当秉持的立场混同,且没有揭示刑法规制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行为的深层法理。对待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行为的应然态度是有所为有所不为。关于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行为刑法规制的方向选择,理论界存在刑法规制优先论与科学技术创新优先论的分野。科学技术创新优先论与刑法规制优先论各有优劣,只有将人脸识别信息放到第一层级进行强保护,才能真正的完成两种规制方式的平衡。(来源:《当代法学》2024年第2期《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行为刑法规制的顶层设计》)

  对待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行为的应然态度是“有所为有所不为”。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既要鼓励技术创新,又要对滥用行为进行相对有效规制。在技术创新的同时,应当加强监管,防止技术被滥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强化法律保护和技术监管,实现技术创新与公民权益保护的双赢。

  王丽丽: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长期致力于广告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劳动争议、名誉权、姓名权纠纷及公司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的研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王丽丽律师成功代理了大量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涉及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公司领域相关的诉讼、仲裁,对于如何预防风险、高效解决争议有其独到的见解。能够从多角度出发,为客户提供综合性、整体性、可行性、多元性的法律方案。国 咨 律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