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2023年总第9卷要目_甘玉23玉米杂交种_欧宝娱乐手机版app官方网站下载

甘玉23玉米杂交种

欧宝娱乐手机版app下载

《刑法解释》2023年总第9卷要目

发布日期:2024-03-01 18:36:47来源:甘玉23玉米杂交种点击量:1]

  内容提要:刑法解释不仅是刑法解释主体对刑法解释对象所作出的一种阐释和说明的行为活动,同时更是刑法解释主体所开启的一种社会认知实践过程。刑法解释这一认知实践过程是由刑法解释主体、解释立场、解释角度、解释对象、解释目的、解释规则、解释行为以及解释方法等八种要素所组成。主客间表现形式与主体间表现形式是刑法解释过程的外化形式。在刑法解释过程内在的运作机理以及各种构成要素的综合影响下,刑法解释过程表现出客观性、主观性、时间性、空间性、规范性、开放性、承继性和建构性等八种基本特征。

  内容提要:刑法解释限度,是指刑法文义解释所不能超越的、法律文本(刑法文本)所限定的文义界限和程度,以确保刑法解释对象和解释结论的合法性(限度)。刑法解释限度所欲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刑法解释合法性问题,而不解决合理性与合目的性的问题。刑法解释限度的判断标准,应当以法律规范用语的语用学所可能确定的、符合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语言意义为标准,可以简称为“语用意义的国民预测可能性说”。刑法解释限度的诠释学功能,是指刑法解释限度在诠释学上所具有的限定刑法解释合法性的功能,其特点是有限性和层级性。

  内容提要:刑法解释的限度是刑法解释结论应当具有的合理性与合规范性的程度或范围。刑法解释限度具有严格性、保守性、合规范性、质与量的统一性、目的性、结果导向性等特质,因此刑法解释限度应当成为刑法解释学中一个单独的课题并为刑法解释学理论研究提供指引和方向。

  内容提要:刑法文义解释具有框定解释限度的功能。“解释限度”既有解释行为本身的限度也有解释结论的限度,同时还有解释对象的限度。刑法既是刑法解释的对象也是刑法解释的语境,其决定了“解释限度”的实践价值。而将解释限定为释义更有利于明确解释行为本身的限度,进而可以明确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的边界。区分解释与阐释、诠释的界限以及解释与论证等行为的界限也是明确解释行为本身限度的应有之义。刑法文义解释之特殊本质在于强调以文义为刑法解释的起点,从“可能文义”到“否定类型”的意义转向更容易明确解释结论的限度。“语法-语义-语境”的阶层性语言学分析更有利于实现刑法解释之合法性、合理性与合目的性的系统论证成。语义分析要在明确概念内涵意义的基础上,明确概念外延之肯定类型、否定类型和中间类型,既要完成提供可能文义之任务的同时还要明确语词指称的否定类型。而语词指称的否定类型才是刑法文义解释的真正限度标准。语用分析则是在可能文义的范围内进一步选择具体语义,并校验解释结论的合理性和合目的性。

  内容提要:刑法解释限度的本质是对刑法文本进行刑法解释得出结论的控制。刑法解释限度的理论应秉持合法限度论,应强调刑法解释以形式解释为出发点并兼顾实质解释的原则。刑法解释限度的综合性标准是指原则上考虑犯罪定型说和法益侵害性说,特殊场合还要考虑语用意义说和国民预测可能性。

  内容提要: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解释限度的基石。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脉络,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含义予以阐释;立足于我国《刑法》第3条的刑法规定,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规范性描述进行研究,得出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描述为刑法解释限度的宽缓打开了一个“窗口”,对预防刑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互联网时代的新兴犯罪模式对传统的罪刑法定原则进行冲击,在“窗口”的映射下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在坚持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法益保护与犯罪预防,对公权力的限制进行一定程度的放松。因此,刑法解释基于新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内容,也确立了新的限度标准,根据网络犯罪的类型以及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等价性确立刑法解释的限度基础。

  内容提要:刑法禁止类推解释是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对刑法基本原则的坚守、对人权的保障、对法治的尊严的维护,但是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支持类推解释的声音仍然时有所闻,值得反思。类推解释、类推适用和类比推理是三个不同的概念。类推解释在我国刑法理论界的“反弹”主要是因为学者们对考夫曼所言“类推”的误解、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不明、实质解释论的提倡以及类推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禁而不止。为了切实避免实践中的类推解释,应当进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厘清,坚持文义解释优先,坚持“刑法解释的保守性”,坚持刑法解释符合常识、常理、常情。

  内容提要:同类解释规则,是对例式主义立法进行解释的重要规则,该规则的目的在于对刑法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其适用可以保证法律内容的内在一致性。但同类解释规则的适用存在缺乏统一类比标准、难以概括兜底条款的全部适用范围和易导致任意解释的误区,误区源于其“同类”标准不清、规则发挥功能有限。因此应当反思现有的“同类”标准,把同类解释规则与传统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融会贯通,同时根据文本融贯规则、法益同一规则、侵犯法益同质规则、排他规则、比例规则具体判断“同类”标准。在确定“同类”标准后,应首先释明示例条款,考察示例条款与兜底条款的行为是否具有同质性,再考察行为是否具有同类性,最后比较兜底条款与示例条款的法律效果,必要时以从宽解释为补充,从而具体运用同类解释规则得出兜底条款的解释结论。

  内容提要:同类解释规则在方法论上当属对兜底条款的解释原则,其能够在解释理由与解释技巧上自足,故其并非是体系解释的下属规则,而是与各解释理由既相关又相异的解释方法论,并在解释技巧上也异于扩大解释、限制解释与当然解释,是独特的解释技巧。在同类解释规则的适用基础上,兜底条款可以从形式上划分为事项(名词)类型、动作(动词)类型以及限定(定语)类型,这种划分有利于类同性的寻找。最后,同类解释的核心问题“同类”的判断应当从形式与实质的角度共同入手,于此才能发掘出兜底条款的真实含义。

  内容摘要:现行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均采“财物”一词,且共体例布局、同刑罚配置,司法解释亦渐进地将受贿“财物”扩张解释至“财产性利益”以应治理之需。但因二罪法益异质,无差别化同构的立法体例造成了概念逻辑的不自洽、法益彰显的不契合、量刑适用的不均衡等问题。解决路径上,近期方案可考虑对贪污罪“财物”恪守实体化理解,对受贿罪“财物”坚持实质化解读,将财物数额分别作为贪污罪的决定性情节和受贿罪的变量性情节,界分退赃情节在二罪量刑中的不同权重;远期方案则是二罪回归分列体例,并将贪污罪、受贿罪对象予以不同定义。

  内容提要:在借款人与贷款人员内外勾结违法取得贷款的案件中,借款人是否构成违法放贷罪的共犯,要根据违法放贷罪的法益和贷款管理规定设定之危险基准,去判断借款人的行为是否逾越允许的危险。在共犯的一般框架下,只有借款人实施了“贷款欺诈手段”(非诈骗罪的实行行为)的才可能构成共犯,单纯的贷款申请、接受贷款以及劝说、请求行为应被排除在外。为周延保护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安全以及不过分干预借款人的贷款活动自由,应尽量将借款人的参与行为认定为帮助犯,并且在借款人的欺诈手段对贷款人员实现违法放贷罪没有太大作用的场合,尽量不予以处罚。在能够肯定借款人与贷款人员具有共犯人一体性,如双方具有利害共通性或者制约关系等情形下,才能有限地构成共同正犯。

  内容提要:刑法解释限度,是指刑法文义解释所不能超越的、法律文本(刑法文本)所限定的文义界限和程度,以确保刑法解释对象和解释结论的合法性(限度)。刑法解释限度所欲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刑法解释合法性问题,而不解决合理性与合目的性的问题。刑法解释限度的判断标准,应当以法律规范用语的语用学所可能确定的、符合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语言意义为标准,可以简称为“语用意义的国民预测可能性说”。刑法解释限度的诠释学功能,是指刑法解释限度在诠释学上所具有的限定刑法解释合法性的功能,其特点是有限性和层级性。

  编者按:“第十八期刑法创新论坛·轻罪与新罪的法理检讨”研讨会于2022年5月20日在四川大学法学院2023会议室隆重举行,来自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等十多所高校的五十余名刑法教师、博/硕士研究生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参加会议。本次论坛由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四川大学法学院、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成都大学法学院主办,由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刑事政策研究中心共同承办,由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蜀鼎刑事法律研究院协办。论坛举行了简单的开幕式和闭幕式。开幕式由四川大学法学院魏东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梅传强教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胡东飞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悦洋副教授等三名代表在开幕式上致辞。闭幕式由四川大学法学院向朝阳教授主持,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胡启忠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陈伟教授、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唐稷尧教授等三名代表在闭幕式上致辞。本次论坛主题分为“轻罪的法理检讨”“新罪的法理检讨”两个单元分别进行了学术研讨。

  内容提要: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数个保证人共存会导致“保证人抉择困境”,解决此问题确立作为义务的层级关系是一条有效路径。可在作为义务的概念中引入“即时性”限制条件,确定保证人地位与保证人义务区别说是构建作为义务层级关系论的体系定位。形式义务论的形成逻辑已经决定其不可能成为区分作为义务层级关系的理论基础,实质义务论与作为义务层级关系的区分契合。基于实质义务论,贯彻法益保护、功利主义、风险社会与集体安全观的基本立场,抽象出作为义务层级关系实质判断标准,即支配力标准、风险标准、自然与社会联系标准。在整合、循环、融贯的视域融合中运用实质标准,确证“保证人抉择困境”中数作为义务优先性顺序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接受性的“四性统一体”最佳结论。

  摘要:我国学者在论及正当防卫之成立条件时,大多是以作为的不法侵害为防卫起因进行展开,对于不作为的侵害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通常只在论述防卫起因部分简要地提及。应当认为,不作为,无论是不真正不作为,还是真正不作为,都可以成为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但对于单纯不履行民事债务的不作为原则上不能进行正当防卫。考虑到不作为与作为的构造不同,认定不作为的不法侵害的开始与结束时间应与作为的不法侵害有所差别。成立对不作为的正当防卫,应当在我国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的基础上结合不作为犯理论加以把握。

  内容提要:片面帮助犯与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制度存在体系不协调的困境,从而有必要针对我国刑法的特殊语境,系统性地解读片面帮助犯,明确其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律地位。按照传统刑法理论,从构成要件层面厘清片面帮助犯整体的教义学形象。遵循德日刑法共犯教义学的研究范式,在片面帮助犯的处罚根据上,肯定无论是一般的片面帮助犯,还是正犯化的帮助犯的片面帮助情形,其处罚根据都应当是其行为本身的不法和来自正犯的不法。在片面帮助犯的处罚路径上,通过转换德日刑法话语体系以区分制解读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制度,突破我国刑法处罚片面帮助犯的理论和制度障碍,从而完成片面帮助犯处罚路径的建构。

  内容提要:学理建构的缺失致使犯意联络理论在我国存在明显的“被边缘化”趋向。犯意联络的内涵与外延必须置于和犯罪故意以及片面共同犯罪的对照中予以确定。犯意联络通过对共同犯罪本质理论的修正,使得各共犯人的行为被视为一个整体,并且在“共犯关系”的主导下实现构成要件的符合与结果归属。通过对域外共犯理论与体系的考察不难发现,单一制实际上将共同犯罪转化为了数个平行不法的评价与处罚问题,区分制则在维持犯意联络的基础上例外地承认了片面共同犯罪的可罚性。在我国,现行的刑法规范尚不足以为共同犯罪体系倒向任意一方提供完全依据,我国刑法更倾向于采取了“整体认定犯罪,个别分配责任”的独立模式。最后,犯意联络的中断应以共犯关系脱离为判断基准;共犯实行过限实际上属于犯罪故意的认定范围问题;认识性的联络内容无法说明共同过失犯罪的可罚性,犯意联络理论限制共犯成立范围的特性决定了片面共同犯罪只能援引例外性的规定实现处罚。

  内容提要:立法者将财产罪的对象分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根据犯罪的特质,存在将两者全部规定为对象(如抢劫罪、诈骗罪、恐吓罪),或者只规定两者中的一个为对象(如使用计算机等诈骗罪、贪污罪、渎职罪、赃物罪)的二元方式。立法者的这种意图看似很明显,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引发了很多混乱。特别是在金钱方面,立法者把财产罪的对象分为财物和财产利益两部分的立法与现实存在很大的分歧。为此,本论文首先指出财物和财产利益的二分法造成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方案。提出主张:一是不要将使用计算机等诈骗罪、贪污罪、赃物罪的取得对象限定在财产上的利益,而是将其扩大到财物;二是重新调整将各财物和财产上的利益规定为对象的贪污罪和渎职罪的关系;最后对渎职罪对象的现有见解也需要重新讨论。

  《刑法解释》是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科和四川大学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主办,专题研究刑法解释学和刑法方法论的连续出版物,由法学学术界泰斗、知名学者和司法实务界专家共同组成编辑委员会,由赵秉志教授和李少平官担任编委会主任,魏东教授担任主编,暂定每年出版1至2卷。论丛以登载学术底蕴深厚、理论创新性突出或者实践指导性强,字数在1万字以上的原创性论文为主,设置的主要专栏有:特稿、专论、司法解释评析、学理解释争鸣、实务界声音、以案释法、刑法创新论坛、刑事辩护论坛、外国与比较刑法、论著评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