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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布2023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2-11 08:54:41来源: ob欧宝娱乐app官方网站点击量:1]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从近两年已结案的100余件植物新品种保护纠纷案件中,考虑案例的社会影响力、反映问题的代表性、法律适用的典型性、作物种类的多样性等因素,遴选出2023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这是农业农村部自2018年以来第6次发布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增加了行政保护案例的比例,突出了行政保护案例对种业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示范作用,大多数表现了三个特点:

  在辣椒“奥黛丽”品种权侵权行政执法案和水稻“美香占2号”品种权侵权行政执法案中,对侵犯权利的行为处以违法来得到的的近8倍或货值金额的6倍处罚;在玉米“YA8201”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中,对侵权人实施了惩罚性赔偿。

  在玉米“彩甜糯6号”亲本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中,有效延伸品种权保护环节,为权利人提供了全链条保护;在玉米“强硕68”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依法认定因委托制种交付繁殖材料并约定回购,不会导致新颖性丧失,有效保障了育种创新成果获得保护。

  针对品种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以及无性繁殖材料侵权认定、农民特权范围等常见法律适用问题,入选案例作出了具体解释,有助于解决侵权认定难、鉴定难问题,在实践工作中具有很强的代表性、示范性和指导性。

  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是贯彻落实习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种业振兴行动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强化典型引领,形成有力震慑,切实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共同维护种业振兴的良好环境。

  2022年6月7日,韶关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韶关农业局”)接到举报,南雄市顺康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康米业”)、南雄市粤斌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斌米业”)未经许可销售“美香占”水稻种子。6月9日,韶关农业局对上述两个公司做突检取证,未发现粤斌米业有被控侵权种子,发现顺康米业库房中有标为“美香占”的水稻种子1262包,共计3787斤。顺康米业现场指认上述种子购于广东金友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友米业”),自己种植使用,没有对外销售。韶关农业局对该批种子做证据保存。经溯源了解,金友米业所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均已超期,在生产、经营许可超期的情况下,仍非法从事种子经营活动,并委托印刷厂印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包装袋。6月10日,韶关农业局依法立案,6月15日扣押顺康米业库房“美香占”水稻种子,6月30日现场调查金友米业仓库,扣押未包装“美香占”种子42袋(共计2784斤)和“美香占”种子空包装袋3400个。金友米业承认2022年共计生产“美香占”种子20150斤,除杂质入库18010斤,已分销出库15226斤。7月13日,韶关农业局对上述扣押的种子进行抽样送检,经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杭州)分中心检验,送检样品与“美香占2号”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韶关农业局认为,2021年以来金友米业无证生产经营“美香占2号”货值金额达63035元,涉嫌构成犯罪,将案件移交韶关市公安局办理,后转南雄市公安局办理,因销售的“美香占”种子数量达不到立案标准,按行政处罚程序继续办理。

  本案是关于品种权侵犯权利的行为与其他种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竞合而实施高额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植物新品种侵犯权利的行为经常与其他涉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相竞合,如何适用法律以及追究法律责任需要多重辨析。本案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出现竞合时,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地方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按照法律规范中罚款数额最高的规定进行了从重处理,对打击侵犯权利的行为具有警示意义,对行政执法机关后续处理竞合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也具有参考意义。

  需要强调的是,侵权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违法成本是巨大的,除须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外,还可能剥夺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一定年限的从业资格,同时不影响权利人继续要求民事赔偿。种业企业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合作共赢,不断的提高生产、经营专业能力,从而推动种业持续不断的发展和创新。

  被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玉米品种“南甜糯601”,品种权申请日为2019年7月26日,授权日为2020年12月31日,品种权人为南京永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另一涉案品种为“农科糯336”,品种权申请日为2017年2月10日,授权日为2021年6月18日,品种权人为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深圳农科玉种业有限公司。

  2021年2月5日,深圳农科玉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请求宣告南京永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请求人”)的“南甜糯601”品种权无效,理由是经SSR分子检测,“南甜糯601”与“农科糯 336”判定为极近似或者相同品种,由于“农科糯 336”品种权申请在先,“南甜糯601”不具备特异性,应宣告“南甜糯601”品种权无效。

  本案是关于授权品种不具备特异性而被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典型案例。特异性是品种权授权条件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申请日以前的已知品种。根据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条十一项,已知品种是指已受理申请或已通过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或者已经销售、推广的植物品种。一个品种一旦通过了保护、审定、登记,从申请之日起即视为已知品种,或者一个品种自推广销售之日起即成为已知品种。

  本案“农科糯336”较“南甜糯601”先申请保护,在“南甜糯601”的特异性审查中应将“农科糯336”作为已知品种进行比对。请求人虽然提交了上述品种为不同品种的DNA检测报告,但由于样品不是来自官方标准样品库,结论没有被采纳。复审委采纳了“南甜糯601”和“农科糯336”标准样品开展的鉴别判定的结果,依法宣告了“南甜糯601”品种权无效。

  本案也提醒育种者要注重品种权管理和维护,关注进入保护、审定、登记环节的品种是否有与自己品种极近似或者相同的,是否属于自身个人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是否使用自己品种作为亲本等,并及时主张权利。必要时,可交由专业团队管理、经营品种权,最大限度实现品种权的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