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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最高院知产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植物新品种案件】

发布日期:2024-04-26 03:29:22来源:欧宝体育登陆入口点击量:1]

  去倾听争议,去研究诉求,去实战解决。胡涛律师Alt,Tel/Wechat:,专注国际贸易、强制执行、场景化争议解决。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前身为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国家版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门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8家部门单位共同举办。宣传周一般始于每年4月20日,于4月26日即世界知识产权日结束,为期一周。

  今年的宣传周活动是知识产权领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地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从2022年审结的3468件案件中,精选61个典型案例,提炼75条裁判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现予发布,供社会各界研究和参考。

  【裁判要旨】对于以无性繁殖方式扩繁的果树作物,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时审批机关并未保存其标准样品的,品种权授权审查过程中作为授权机关现场考察对象的母树,以及该母树以无性繁殖方式扩繁所得的其他个体,均可当作确定授权品种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

  【裁判要旨】在玉米育种生产实践中,使用不相同的亲本通过杂交选育相同或者极近似品种的几率通常很小。如果品种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的杂交种与使用授权品种作为父本或者母本杂交选育的杂交种构成基因型相同或者极近似品种,可以初步推定被诉侵权的杂交种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的可能性较大。

  【裁判要旨】在植物新品种特异性判断中,确定在先的已知品种的目的是固定比对对象,即比较该申请品种与递交申请日以前的已知品种是不是真的存在明显的性状区别。因此,特异性判断中的已知品种,不能是申请授权品种自身。与特异性的判断标准不同,新颖性判断则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品种自身作为考察对象,判断其销售推广时间是否已超规定时间。

  【裁判要旨】未经许可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作为父本或者母本生产其他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生产者销售其生产所得繁殖材料的行为,系其侵权生产行为的自然延伸,势必导致侵权生产行为损害结果的逐步扩大。品种权人请求判令侵权生产者停止销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品种权人能够证明生产者之外的销售者明知所售繁殖材料系由他人未经许可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作为父本或者母本生产所得,请求判令其停止销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销售者构成帮助侵权,判令其停止销售。

  【裁判要旨】品种权人主张种植无性繁殖授权品种的行为构成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体性质、行为目的、规模、有没有合法来源等因素作出判断。被诉侵权人以育种、育苗为业,种植种苗并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可以认定其种植行为系为获取商业利益而非出于私人的非商业目的,该种植行为构成生产、繁殖行为。

  【裁判要旨】多年生果树品种权人请求以给付许可使用费代替停止侵害的,既有利于避免资源浪费,又有利于实现果树种植的经济效益,应予肯定和鼓励。在确定许可使用费时,通常能考虑同时期的可比许可使用费情况,妥善平衡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和种植者合理预期利益。

  【裁判要旨】未经许可重复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生产其他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获利计算,应当考虑授权品种对于侵权利润的贡献率。亲本均为授权品种的,贡献率通常能平均分配;部分亲本为授权品种,其他亲本不受品种权保护的,授权品种的贡献率可以视情酌定为100%。

  【裁判要旨】责令采取灭活措施与赔偿相应的损失均为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二者并非排斥适用的关系。侵权繁殖材料被灭活处理,在效果上能够减少损失的逐步扩大,但生产侵权繁殖材料的行为本身即已构成对品种权的侵害,势必会挤占品种权人的市场空间,即便侵权繁殖材料因被灭活处理最终没有流入市场,也不意味着品种权人没有因其市场被挤占而遭受损失,侵权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特别说明:除个别案件裁判文书因当事人主张涉及其商业机密等需作进一步审核处理外,有关案件裁判文书均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在刚刚过去的4·26期间,从最高院到地方法院,十大、五十大案件、判例层出不穷,各类平时难得一见的大案要案终于能参加现场和线上庭审,确实收到了不错的宣传效果。

  但是一个副作用就是,很可能全年一多半的知识产权宣传,全都在过去的两三周搞完了,其中很多重要的指导性、典型案例,到底有多少是深入人心了,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者的激励到底会是一个啥样子,恐怕很多人,甚至是专业技术人员都很难在这么短的时间,将所有集中公布的案件细节了解地清清楚楚。实际上,能清楚看到,即使是国内最好的专利律师,对于动辄几十个的典型案例,也并非是每个都了解,但对其中个别典型的还是有印象。 换言之,这些案例对其他普通的专利工作者,甚至普通公众,影响力就更有限了。这也是中国当下知识产权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正确的知识产权观的宣传和传播不够。其实,无论是最高院,还是各地法院,甚至是专利复审委评选出的案例,评选只是第一步,最重要的一步则是让国民都知道,知识产权的坑到底在哪里,国家的法律是如何支持正确的知识产权行为的。但现实情况是,不仅连专业的专职专利律师都了解不多,一些重要判决连当事人都不公开,更能想象这些案例到底会不会对社会形成影响力了。

  如果整个社会的创新者,都没有一些实在的案例裁决作为向导和参照,没有一些真实的无效决定案例作为专利撰写标准的参考,就相当于是一群无头苍蝇,在盲目的创新,盲目的撰写专利进行申请,最终只有到了专利局无效阶段或是法院阶段,才知道哪里是“南墙”。实际上,类似的错误或许在之前的判决和决定中,就已然浮现过。只是没有足够的宣传或是根本就拿不到判决和决定,导致了中国的创新者,其实就是在进行低效率的创新。这种不透明所带来的结果,其实是非常不利于像中国这样一个在创新形态上属于后发追赶的国家。举一个例子就会明白其中的道理,就像我们大家常常撰文的专利权人阵营和实施人阵营,常常被认为是水火不容的两个群体,双方争议最多的焦点就是许可中的一些不透明问题。目前欧盟之所以顶着巨大压力推动SEP新框架,本质上也是要增加透明度这一核心问题。那么到底“透明”对谁有好处?其实看看为何所有的权利人都反对欧盟的新规,就应该清楚,对于权利人而言,太透明反而是不好的事情,所以这就是为何NDA的双边谈判构成当今世界许可营收的主要底座。

  所以,对于中国这个拥有庞大实施人群体的国家而言,越透明,实际上应该对实施人有利,也就是对中国的整体利益是有利的。但是,现在无论是从法院公开判决,还是从复审委公开无效决定来看,全部都在走相反的路子,就是越来越不公开、不透明。这是一个很难理解的做法,就是从全局来看,到底是怎样做才是对中国有利的,目前来看,可能还没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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